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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金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金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金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晓市街72号。法定代表人陈玉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珊,北京市本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媛,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甦,女,1971年7月9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世纪金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北京世纪金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世纪金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世纪金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北京世纪金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由张甦负担21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北京世纪金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王军华代理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