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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1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农行莱阳市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561-2号申请执行人:农行莱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辉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术国。被执行人:吕克顺,莱阳市团旺镇东北岩村。被执行人:丁光宁,莱阳市团旺镇东团旺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2014)莱阳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丁术国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丁术国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栾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