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01号罪犯王华,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现在我狱服刑改造。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1)廊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79.7元。被告人王华及同案被告人李成全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2)冀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华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2月12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