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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长丰县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郭某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定性属实,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郭某某至长丰县双墩镇恒大帝景二期工地盗得11个锻压铝推拉门框。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4187.6元。2、2014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郭某某至长丰县双墩镇恒大帝景二期工地盗得4个锻压铝平开门框。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15元。3、2014年12月7日傍晚,被告人郭某某至长丰县双墩镇恒大帝景二期工地东侧9号楼实施盗窃,当其从二楼搬完六组12扇锻压铝推拉窗框至一楼再次返回二楼实施盗窃时,被在附近蹲守的项目部经理梁某乙发现并抓获。后梁某乙报案至长丰县公安局双墩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237.4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的近亲属主动向失主梁某乙退赔了被盗锻压铝制门窗框部分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失主梁某乙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郭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收条,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长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证人梁某甲、王某、郭连长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640元,构成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第三起盗窃已经着手实施,由于被人发现而未得逞,属未遂,对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朱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