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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范茂勇诉被告高光云、荀发芬、高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茂勇,高光云,荀发芬,高云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范茂勇,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高光云,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荀发芬,女,1966年5月3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高云婷,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范茂勇诉被告高光云、荀发芬、高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高光云、荀发芬、高云婷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夏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