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范茂勇诉被告高光云、荀发芬、高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茂勇,高光云,荀发芬,高云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范茂勇,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高光云,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荀发芬,女,1966年5月3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高云婷,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范茂勇诉被告高光云、荀发芬、高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高光云、荀发芬、高云婷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夏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