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洪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洪齐,范文广,范文成,徐丽彬,范洪文,朱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61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范洪齐,男,46岁,汉族,农民,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范文广,男,43岁,汉族,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范文成,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徐丽彬,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范洪文,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志学,男,5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志学在翁牛特旗立农村镇银行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志学在翁牛特旗立农村镇银行的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鹤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