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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伟与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张伟,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姚文彬,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邹碧玉,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河泉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58801052-4。法定代表人刘先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