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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63号原告:孙某,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某,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3842.9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收益,并提供133843元的现金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133842.9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樊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