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段x申请 执行王x杰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段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40号申请人执行人段x,女,1985年8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x,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郸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镇杰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