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满贵诉马成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贵,马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29号原告李满贵,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2���,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群科镇东风村,村民。被告马成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4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群科镇东风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贵与被告马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满贵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满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满贵负担。审判员 韩维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