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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化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满贵诉马成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贵,马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29号原告李满贵,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2���,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群科镇东风村,村民。被告马成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4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群科镇东风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贵与被告马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满贵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满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满贵负担。审判员  韩维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