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礼与韩瑞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韩瑞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617号原告王礼。被告韩瑞强。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瓷砖款2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韩瑞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韩瑞强于2010年5月14日在原告经营的唐山陶瓷营业部购买瓷砖和脸盆,货款为2200元。该欠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瑞强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礼货款2200元。审判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欣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