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军与许哲、吴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3号申请人刘军。被申请人许哲。被申请人吴奇兵。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军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哲在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的存款3200元(账号:62×××77)扣划至广水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金信支行。户名:广水市人民法院。账号:17×××0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勇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应金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