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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维军与被执行人李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军,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赵维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芳,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赵维军与被执行人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的(2010)永清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维军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维军与被执行人李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李芳于2013年7月7日由于各种疾病死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遗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怀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