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申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申字第005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1,男,1961年5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2,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3,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女,1961年3月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陈×1因与被申请人陈×2、陈×3、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1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明确争议财产权属,亦没有一并处理所有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且先决案件的处理会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就遗产分配而言,其贡献最大,应分配遗产最大份额,故原一、二审判决陈×2四间房,明显不合理,要求改判。陈×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陈×2起诉要求分割确认其对诉争房屋的财产份额,原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陈×2与汤xx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且陈x4先于汤xx去世,汤xx的遗产只能由陈×2继承,并结合历次翻建房屋时相关人员的劳动能力及居住状况,综合认定了陈×2应当享有的房屋份额和房屋位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妥。至于陈×1、陈×3、刘×应得的房屋份额和房屋位置,已经另案解决。故陈×1的再审主张,本院无法支持。综上,陈×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 磊代理审判员 孙颖颖代理审判员 申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