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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代制造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曾建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园园,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9栋A座21楼。法定代表人黄朝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张亮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