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黄民初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刘青亮与无锡市江大粘合剂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亮,无锡市江大粘合剂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黄民初字第0394号原告刘青亮。被告无锡市江大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20号。法定代表人章茜,无锡市江大粘合剂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忠毅,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亮与被告无锡市江大粘合剂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青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青亮负担。审 判 长 冯朝昱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