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永涛与何海香、王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涛,何海香,王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赵永涛。委托代理人吴伟强。被告:何海香。被告:王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涛与被告何海香、王基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龚莹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