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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永涛与何海香、王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涛,何海香,王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赵永涛。委托代理人吴伟强。被告:何海香。被告:王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涛与被告何海香、王基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龚莹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