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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1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黄敏,总经理。申请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在与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财政所业务往来中开出的票号为1040****/2134****,出票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41436228****,付款行中国银行三明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财政所,账号909022901001091100****,开户行龙岩农商行苏坂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2日,汇票金额80000元,申请人为持票人的全国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顺华审判员  王 琼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玉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