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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781-1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尚海波、倪燕、梁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781-1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责人韩珍,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智超,系银行职工。被告尚海波。被告倪燕。被告梁虎。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尚海波、倪燕、梁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梁虎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虎的账号。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