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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广泓、李色、叶菊美、李信全、陈永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广泓,李色,叶菊美,李信全,陈永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张久臣。委托代理人杨妮,詹佳望,被告黄广泓,被告李色,被告叶菊美,被告李信全,被告陈永宗,上列原告诉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60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38.5元,保全费人民币4697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