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于宇与孙亚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宇,孙亚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325-1号申请执行人于宇。被执行人孙亚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宇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1.86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81.86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勇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