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苏金友、高友芬诉苏国太、郭显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高某某,苏某乙,郭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83号原告苏某甲,男,67岁。原告高某某,女,62岁。被告苏某乙,男,44岁。被告郭某某,女,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高某某与被告苏某乙、郭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某甲、高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苏某甲、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德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