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连恩、吕俊花与滁州市泰鑫职业有限公司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恩,吕俊花,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20-2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恩,男,1967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吕俊花,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张连恩、吕俊花与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