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正蓝旗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正蓝旗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254-1号原告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正蓝旗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王明玉,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蓝旗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正蓝旗医院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正蓝旗医院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娟审 判 员 杨卫国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庄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