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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担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廖宇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廖宇锋,曾春兰,黄刚,任喜梅,黄庆忠,曾玉兰,王立根,黄青妹,王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担特字第3号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住所地:全南县城桃江路*栋。负责人王安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泽彦,男,1987年11月22日生,汉族,职工,住定南县。委托代理人谭平全,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职工,住全南县。被申请人廖宇锋,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申请人曾春兰,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黄刚,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申请人任喜梅,女,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黄庆忠,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申请人曾玉兰,女,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立根,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申请人黄青妹,女,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小娟,女,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因被申请人王小娟去向不明导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依法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费21329元,退还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审 判 长  钟学章人民陪审员  黄伟平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