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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二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章友林与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友林,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二初字第00302号原告:章友林,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熊佐兰,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国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章友林与被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安装协议,并最终形成债权债务,本案应属债权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此,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经查明,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但是,本案系因原告与被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签订铜都梦巴黎国际娱乐会所消防工程安装协议而引起的,属合同纠纷,而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谢爱萍人民 陪 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代) 周思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