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自贡市力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广汉市思明石油钻采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自贡市力兴科技有限公司,广汉市思明石油钻采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力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东兴寺钓鱼台54号。法定代表人冉训。委托代理人蒋德青,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红兵,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汉市思明石油钻采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金鱼镇凉水村八社。法定代表人徐思明。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力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汉市思明石油钻采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力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力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力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汉市思明石油钻采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759.5元,由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力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廖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