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商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江苏骏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吕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骏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吕春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初字第0019号原告江苏骏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安县胡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丁晓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浩。被告吕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骏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骏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骏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兆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严利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