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与孔庆红、张应珍、张应根、张清、周志海、牛中荣、周栓、甘芝俊、周多任、李纪云、王安君、把中新、张应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孔庆红,张应珍,张应根,张清,周志海,牛中荣,周栓,甘芝俊,周多任,李纪云,王安君,把中新,张应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堂,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茂,该行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被告:孔庆红,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张应珍,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张应根,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张清,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六安市。被告:周志海,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牛中荣,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系周志海之妻。被告:周栓,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甘芝俊,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系周栓之妻。被告:周多任,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李纪云,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系周多任之妻。被告:王安君,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把中新,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张应生,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诉孔庆红、张应珍、张应根、张清、周志海、牛中荣、周栓、甘芝俊、周多任、李纪云、王安君、把中新、张应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 慧审 判 员 冉士春人民陪审员 金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万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