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叶良玉与李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良玉,李玉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叶良玉,男,1968年8月3日生。被告:李玉标,男,1968年2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玉与被告李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叶良玉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钱珊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