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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叶良玉与李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良玉,李玉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叶良玉,男,1968年8月3日生。被告:李玉标,男,1968年2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玉与被告李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叶良玉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钱珊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