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祁金龙、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金龙,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明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祁金龙,居民。被告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陈家港镇黄海大街北侧,石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明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明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金龙诉被告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金龙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祁金龙负担。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