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赫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付荣龙故意伤害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赫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荣龙,又名付龙,男,出生于1984年5月5日,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赫章县妈姑镇团结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光跃,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熊春,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荣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荣龙及其辩护人张光跃、熊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14日中午12时许,赫章县妈姑镇白泥寨组的付荣龙送其岳母回赫章县妈姑镇九股村黑泥寨组,途经黑泥寨组唐发俊家门前时堵车,付荣龙便停车去看堵车的原因,见唐发俊在家门前收过路费和一司机发生争吵导致堵车,便插话和唐发俊发生口角,唐发俊回家去提出一把杀猪刀来追砍付荣龙,在追砍的过程中付荣龙将唐发俊的杀猪刀抢走,持刀将后赶来唐发俊弟弟唐发伦的胸腹部杀伤。唐发伦在送医途中死亡。经赫章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唐发伦因锐器损伤胸腹部造成腹腔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11月24日付荣龙的亲属与唐发伦父母达成和解,赔偿了唐发伦父母4.6万元,唐发伦父母表示对付荣龙谅解。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付荣龙犯故意伤害罪的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付荣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荣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2、本案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3、案发后被告人付荣龙的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4、被告人付荣龙系偶犯、初犯。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付荣龙驾驶摩托车送其岳母回赫章县妈姑镇九股村黑泥寨组,途经黑泥寨组唐发俊家门前时堵车,付荣龙便停车去看堵车的原因,见唐发俊在家门前收过路费和一司机发生争吵导致堵车,便插话和唐发俊发生口角,唐发俊回家去提出一把杀猪刀追砍付荣龙,在追砍的过程中付荣龙将唐发俊的杀猪刀抢走,持刀将唐发俊的弟弟唐发伦的胸腹部杀伤。唐发伦被致伤后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唐发伦因锐器损伤胸腹部造成腹腔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付荣龙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唐发伦亲属共计人民币4.8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对付荣龙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及草图、照片:主要证实现场位于赫章县妈姑镇九股村黑泥寨组蔡筛国家地里的红砖上,中心现场位于蔡筛国家门口距蔡筛国家房屋西南角7米,中心现场南1.6米处为妈姑至双坪黑泥寨段公路,中心现场为红色砖呈不规则状铺在地上,面积为1.3x2.1米,中心现场西南处6.5米有0.42x0.43米的煤炭,把煤炭扒开,其下有0.15x0.18米的血迹,现场其他无异常。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付荣龙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与现场勘查方位一致。3、提取经过、提取笔录及查找作案工具照片证实: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付荣龙的审讯得知,其用来杀伤唐发伦的刀,后来交由其父付兴全保管。2014年9月24日,侦查员张清、封传国在付兴全的带领下,在徐华的见证下,来到位于赫章县妈姑镇团结村白泥寨组的付兴全家地里,将存放在一块石头下用塑料纸包裹好的一把杀猪刀当场提取。4、赫章县公安局公(赫)尸检(刑技)字(2007)06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1.尸体检验:死者唐发伦尸体位于赫章县水塘乡林场赫章至妈姑公路边,仰卧于地上,上穿一件白色短袖衬衫,下穿第一条白色长裤,腰系一根黑色皮带,第二条白色短裤,双脚穿浅兰色丝袜,未穿鞋。衬衫及下裤大量血染,衬衫右胸部有10cm、2.5cm、4cm破口三处,左胸部有5cm破口一处,左袖口内侧边缘有8cm破口一处,以上破口边缘均整齐。2.尸表检验:尸长158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量少色淡位于背侧低下部位,尸僵弱,皮肤苍白色,黑色头发最长7cm,双眼闭合,角膜透明,结膜苍白,双瞳圆形等大0.5cm,鼻腔、口腔、耳道内未见异物;左上臂中段内侧有4.0x2.0cm创口一处,创缘整齐,创角锐,创壁光滑,深达肌组织;右手掌有11cm斜形创口一处,创缘整齐,创角锐,创壁光滑,深达肌组织;右胸部距前正中线2cm第5肋处向下有10x4cm纵形创口一处,创缘整齐,一角较钝,创壁光滑,创缘外下角处有4cm分岔创一处,创道深达胸腔,创口哆开呈纺锤状,第5、6、7肋肋软骨骨折断离,骨折断面整齐,胸腔内大量积血;左上腹部有5x2cm创口一处,创缘整齐,一角较钝,创壁光滑,创道深达腹腔,腹腔内肠管溢出腹外,腹腔内大量积血。其他部位未见损伤。综上所述,死者唐发伦系被他人锐器损伤胸腹部,造成胸腹腔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抓获经过证实:付荣龙于2014年9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6、户籍证明证实:付荣龙出生于1984年5月5日。7、户口注销证明:家住赫章县妈姑镇九股村黑泥寨组24号的唐发伦由于“他杀死亡”原因去世,此人户口已注销。8、收条证实:2007年6月21日付兴全交给赫章县妈姑镇团结村村委会安葬死者唐发伦的安葬费2000元整。2007年6月21日唐应全收到由团结村村委会转交的付兴全所交现金2000元整。9、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款单、谅解书及情况说明:主要证实2014年11月24日付荣龙亲属代其赔偿死者亲属人民币46000元,死者唐发伦亲属对付荣龙表示谅解。10、证人文翠平的证言:她记得那天是农历的五月初六,因为头一天是端午节,她女婿付荣龙在她家这里过节。那天她去黑泥寨帮她弟家做农活,是付荣龙骑摩托车送她去的。付荣龙送她到唐发俊家门口,那里堵车,她就从那里下车去她弟家了,她弟家离那里才几百米远,之后为什么打架,发生什么事她就不知道了。11、证人刘永忠的证言:2007年六七月份,当时他是用双排座的车从妈姑拉客往双坪方向来,时间是中午。当时到黑泥寨唐家门口,就有人在那里收过路费。当时是说一个车要收20元钱,但是他们认为他们收的这个过路费不合法,所以他就不给。他准备开起车走,有一个小伙就跳起来一脚踢在他的前面驾驶员的车门上,把车门踢凹进去了。因为这件事他就和对方在那里争论。就有一个小年轻人说了一句话,意思就是不要乱码人家。讲完,踢他车的这个人就和这个年轻人吵起来,具体当时怎么吵的记不清楚了。他们正在吵,对骂了几句,另外一个小伙就从路边房子里走出提起一把一尺多长的杀猪刀,具体是什么样子的刀他也不清楚了。然后讲不要乱码人家的这个年轻人就丢石头和踢他车的这个,还有提刀的那个人打起来。打起来后,他因为怕被打就开起车走了。当时他一个都不认识,是后来听说踢他车的那个叫唐发俊,提刀从房里出来的那个是唐发俊家弟,说了一句不要乱码人家的那年轻人是白泥寨的,姓付。姓付的这个小伙他没有看见手里拿有什么工具,看到对方提刀来丢石头去打,应该是没有什么工具,要是有也不会丢石头,而且当时他边丢石头打还边跑的。他只看见姓付的这个丢石头和对方打,他就开起车走了,后来怎么打的他就不知道了。12、证人唐发俊的证言:时间是2007年,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当时因为他们那里的烂泥坑很大,他们拉了砂填了路,所以从那里过路的车他们收点过路费。当时,清水有个双排座的车从那里过,因为收过路费的事情他们就和那个人争吵,他踢了那个双排座的前车门一脚,正在和那人争论,付荣龙就到那里。估计付荣龙是从双坪那个方向过来,付荣龙到那里的时候他和清水的那个人都快讲好了。这时,付荣龙就乱骂。他就问付荣龙是什么意思,就和付荣龙发生争吵,开始要打起来他就跑了。付荣龙他们丢石头过来打他,然后他就回家拿了把刀出来。他拿起刀出来,江开强就在那里劝双方,江开强就把他的刀子拿过去,付荣龙就从江开强的手里抢过刀子来砍他,之后他就跑了。他和付荣龙吵架时唐发伦没有在场。他和付荣龙打起来后唐发伦是从他家那里出来,是怎么被杀的他都没有看见。和付荣龙的其他人有些什么行为他没看见,和他吵和打的就只有付荣龙。后来打他弟唐发伦时他没有看见,只是他从坎子下面上来后只看见付荣龙和付荣龙的弟付荣情在那里,但是都没有看见付荣情动手。当时操办他弟唐发伦的后事的时候村里面拿了两千块钱,但那钱是怎么回事,是不是付荣龙家给的不清楚。13、证人江开强的证言:当时他在睡午觉,听见外面闹他就出来,就看见付荣龙和唐发俊打在一起,唐发俊拿起一把杀猪刀,付荣龙拿起一件衣服甩起挡。然后他就去劝,就把他们两个劝开了,唐发俊的刀子被付荣龙抢去了,唐发俊就从金家围墙那里跳下去跑了。过了两三分钟付荣龙就把唐发伦杀了,具体怎么杀的他没有看见。当时和付荣龙的有付荣情、李东、王小二,但是他们都没有参与打架,他们一直在金家门口看。他把唐发俊和付荣龙拉开后,唐发伦从什么地方来的他不知道,怎么和付荣龙打起来的也不知道,他们下去看的时候,唐发伦都被杀了。14、证人熊佳艳的证言:她是在唐发伦那里的那个厂里面做事情。当天中午一点左右钟的时候,她在唐发伦家打台球的那里的公路上站起来(她听到闹就去那里站着看),唐发伦说是哪些在那里吵架,就提台球杆上去,还没有到闹的那里,她就看到有四个人提起砖头、石头等打唐发伦,打滚在地上。其中一个提起刀子杀唐发伦,杀几下她没看清楚。杀了之后,这几个人就骑起摩托往妈姑方向跑,刀子都是提着走了的。15、证人李沛林的证言:当天中午1点左右钟,有人在他们食堂门口打架。是何原因他不清楚,当时是四个人追打一个人,这些人他都不认识。首先是在上面的公路上打,那四人是拿木棒和砖头打另外一个人(唐发伦),接着被打的那个人就往下跑,刚跑到食堂门口有一堆砖的那里时,被打的那个人就被砖头绊滚在地下去睡在砖上,那四个人就追上来,瘦高个子的那个(付荣龙)就用一把杀猪刀一刀杀在滚在地下的那个人的肚皮上,当时就把肠子都杀出来。16、证人金世文的证言: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那天大概是中午的两点钟左右,他在家里面吃饭,听到外边闹,他就出来看。当时他看到唐发伦躺在地上,他扒开唐发伦的衣服看,看到出了很多血,肠子都出来了。他把唐发伦背上马鞍山脚,骑摩托车送去医院,唐发伦坐不了摩托,他们又叫其他车送去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死掉了。他出去的时候当时是一帮学生跑过来看,他看到付荣龙提起一把刀子转身追唐发俊。17、证人陈绪芬的证言:当天中午1点左右钟,付荣龙和李东骑摩托车到她们那里去,当时她儿子唐发伦是在金仕福家的门口那里,不知为何原因,付荣龙就和唐发伦吵起来,接着付荣龙就拿出一把杀猪刀来,杀在唐发伦的肚子上,当时把肠子都杀出来,当时送赫章医院里去看。当时付荣龙和李东杀伤唐发伦后,还将唐发伦按在地上打,她看见后,就去劝付荣龙和李东不要打了。但付、李二人不听,继续打并说要把她家的人全部杀光。她看情况不对后,就趴在唐发伦的身上护着唐发伦,付荣龙和李东就拿砖头和木棒打她,把她的身上、背部等部位打伤。18、证人潘兴兰的证言:当天中午1点半钟左右,她在她家小馆子里烫粉,听见在她家吃粉的人说外面打架了,她就放了手中的东西到外面去看,看见付荣龙和另外四个她认不得名字的人在金世文家门口用石头打唐发伦和唐发俊(她丈夫),她就上去拉了其中两个人的手,叫那两个有什么事情好好讲。她看见付荣龙手中拿起一把有点像杀猪刀或砍刀样的刀子,她就去拉付荣龙,付荣龙把她甩开。唐发伦看见付荣龙的刀子就准备逃跑,被不知谁一石头打在唐发伦的背上,把唐发伦打趴在地上,唐发伦有一只手还没着地,付荣龙就从后面拉住唐发伦并用手中拿起的刀子朝唐发伦的胸部和腹部乱杀,唐发伦被杀了肚子流血,就用双手抱着肚子蹲在地上,参与付荣龙一起的有一个就打起彝话讲:“快跑了”。于是付荣龙等五人就骑起两辆红色的摩托车往白泥寨方向跑了。唐发伦在送往赫章的途中就死了。19、证人付荣情的证言:2007年5月端午,他去黑泥寨金必春家玩,到黑泥寨金家门口,遇到他三哥付荣龙,当时在那里的人很多,他三哥就喊他,说是和唐家打架出事了,叫他快走,一起走的有他三哥,还有李东、王小二,还有一个是李东的朋友。20、证人付兴全的证言:当天,他只记得是2007年农历的五月初六。当天下午,他接到他儿子付荣龙电话,电话中付荣龙讲,他杀到唐发伦了,杀人的刀子他放在山上他家地边,用石头压着的,你们去把它拿回家去保管好,以后用得着。他回付荣龙:“你这生完了。”付荣龙说不这样,死的就是他自己。其他话就没有讲了,当天他就去把刀子拿了回来,周末用东西包好后藏在离他家不远的地里。付荣龙与唐发伦是没有什么矛盾的,只是他和他媳妇被唐发伦、唐发俊、唐应全打伤过,但经公安处理好了的,其他矛盾是没有的。21、证人苏艳的证言:她去双坪的那天是农历五月初六,中午的时候,她打电话给李寿德,问他在什么地方,李寿德说在四方井。她就租了一个出租车去四方井。她要到双坪去拿煤炭化验,到四方井后她和李寿德就往双坪方向走。她坐在车子的副驾驶的位置上,到儿马冲的时候,有一帮人在路边,其中有人拦车,李寿德就把车停下来,有四五个人上车来坐在后面一排的位置上,其中有个她是认识的,是叫付荣龙。有一个脖子上和衣领上有血。一上车来,这几个人就谈论打架的事情,这几个人没有讲明,也没有讲打了谁。这几个人说话很猖狂。没有坐了多远,这几个就下车了。22、证人李寿德的证言:当天早上他去本村的四方井组与人谈生意。中午一点左右钟时,苏艳打电话喊他送她去双坪拿煤炭化验。他开车送苏艳到双坪的儿马冲时,大概是中午两点左右钟,有五个人拦他的车坐,坐在车子的后排座位上,在车上五个人讲今天和人打架,其中一个不认得的人讲,小二(不认识名字),今天打的那个人不晓得是死还是活?一个叫付荣龙的讲,今天抢刀子把他的手扭烂。这五个人大概坐了一公里左右的路程,他又听这几个人讲是和人打架,他停下车来跟他们讲,不拖了,其中一个讲不拖算了,就全部下车往路边的山走去,他和苏艳又继续往双坪去。23、证人付荣明、松凤姐、王正华等人的证言:主要证实王小二、李东外出不在家。24、被告人付荣龙的供述:他哥之前与唐发伦家父母有矛盾的,他跟唐发伦平时没有矛盾,唐发伦跟他关系平时还可以的,唐发伦犯强奸罪逃跑后就没有联系过。2007年6月14日那天他是看到唐发俊踢人家车门,他跟那个驾驶员熟悉的,他说这种你还拿过路费给他。唐发俊就骂他,骂他之后他还口说你是想死,唐发俊就回家拿杀猪刀,当时唐发伦在附近不远处打台球,唐发伦是看到他跟唐发俊吵的,唐发伦应该也是一起收过路费的,他当时想唐发伦是强奸犯,就想扭送唐发伦到公安机关,还没有扭送,就发生了打架。他看到唐发俊提刀后,唐发俊追他,他就跑,跑了几十米,之后他遇到李东他们,他说帮忙,有人追他。当时只有唐发俊一个人追他。他就把衣服脱下来和唐发俊扭打起来,唐发俊家隔壁邻居来劝,具体名字他记不得了,刀子是他和唐发俊真正打起来以后把唐发俊按倒在地(面部朝他),他抢过来的。在打的时候唐发伦在背后帮忙打他,打他脑袋,他脑袋是出血的,他就起来和唐发伦抓打起来,唐发俊就跑了。他转身用刀杀了唐发伦一刀,是杀在肚子的位置,后来他跟唐发伦抓扯起来又杀了唐发伦几刀他记不清楚了。杀了以后他把刀子拿衣服包好,他就喊起李东他们一起跑了。就是他一个人跟唐发伦发生抓打的。他杀唐发伦的时候没有注意唐发伦手里是否拿的有东西。他杀唐发伦的时候看的人很多。他没有追过唐发伦。刀子他放在地坎边,让他父亲拿走保管好。他弟没有参与打架,他们都打完了,准备跑的时候才到那里的,他当时也没有什么法律知识就把他弟也带起跑了。当时也是想到他弟在那里怕被唐家那里的人打。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荣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荣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本案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付荣龙的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偶犯、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荣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付荣龙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人民币48,000元,取得死者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付荣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荣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付荣龙的刑期自2014年9月3日(羁押之日)起至2027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皎审判员 谢宗祥审判员 韩 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