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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胡某某,女,1990年9月17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91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青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新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