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施碧珍与连贵兴、连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碧珍,连贵兴,连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施碧珍,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连贵兴,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连海萍,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碧珍与被告连贵兴、连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碧珍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连贵兴、连海萍的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碧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碧珍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一五二月六日书记员 钟伟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