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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林同年等54人与雷晋翔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同年、兰三三、江艳等,施玲玲,雷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98-3号申请执行人:林同年、兰三三、江艳等54人。申请执行人:施玲玲,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雷晋翔,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汀民初字第320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雷晋翔所有的登记在付水腾名下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雷晋翔与申请人施玲玲以及申请人林同年、兰三三、江艳等54人达成了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雷晋翔所有的登记在付水腾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