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蔡红婴与林春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婴,林春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24号原告蔡红婴,成年人,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春生,成年人,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婴与被告林春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水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红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蔡红婴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晓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