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倪军与张玉波、梁文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军,张玉波,梁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046号申请人:倪军,男,汉族,1960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被申请人:张玉波,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梁文文,女,汉族,1982年5月9日出生,住址同张玉波。申请人倪军与被申请人张玉波、梁文文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倪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玉波、梁文文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某处房屋(价值30万元范围)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皖FG****号奥迪A5轿车一辆用于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玉波、梁文文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某处房屋(备案号:20120****)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等价值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倪军所有的皖FG****号奥迪A5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