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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某,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转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琼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戚某驾驶浙d×××××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诸暨市草塔镇五泉庵驶往枫桥镇彩仙村方向。19时44分许,途经诸暨市枫桥镇枫谷线0km700m浙江情森制衣有限公司地方时,与行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戚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检验,吴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双侧广泛性肋骨骨折、心跳呼吸骤停死亡。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预付款凭证、收条、发还凭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信息列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家庭情况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死亡证明、委托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录像资料说明、证人方某、郭某的证言、查获经过、被告人戚某的供述和辩解、事故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戚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戚某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知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蓓蓓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