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46号原告:高某,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