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窑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宏霞与卜兴国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卜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窑民初字第37-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卜某某,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卜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军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被告属于再婚。2010年3月2日在临洮县窑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农历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在外打工至今。现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被告卜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双方系表兄妹关系属实。但要求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被告属于再婚。2010年3月2日在临洮县窑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农历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在外打工至今。现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临洮县窑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卜某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双方隐瞒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事实,骗取了结婚登记,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卜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军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银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