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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德连与刘光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连,刘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连被执行人刘光全本院执行的王德连与刘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15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德连与被执行人刘光全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自2015年1月13日起从被执行人刘光全的工资中扣除生活费后其余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光全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王德连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辉审 判 员  邓晓亮代理审判员  程淑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