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浩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浩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志灿,是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彩凤,是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浩恩,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浩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浩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浩恩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对被告黄浩恩的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玉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邓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