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金保诉被告刘春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保,刘春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5号原告:郭金保。被告:刘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保诉被告刘春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郭金保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金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