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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金保诉被告刘春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保,刘春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5号原告:郭金保。被告:刘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保诉被告刘春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郭金保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金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