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塑四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北方水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塑四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北方水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塑四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孙运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北方水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化工路248号。法定代表人赵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塑四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北方水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塑四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塑四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北方水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市北方水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