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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烟台众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众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烟台新东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众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新东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众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新东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众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经审查,上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第三人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继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以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