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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美邦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美邦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泉沟。法定代表人晁政祥,经理。被告吉林省美邦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岭东路8号)。原告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美邦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案情需要,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案件受理费9740.28元,减半收取4870.14元,保全费3490.14元,合计8360.28元,由原告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志成审 判 员  王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邢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