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新先与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先,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先,男,1947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林,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赵新先与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柴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