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荣文申请执行胡汉明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文,胡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张荣文被执行人胡汉明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船山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在四川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领劳务费75000元予以提取。该款提取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遂宁市分行130682617311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晓 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彭耀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