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唐晓明与被告张文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明,张文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岳民初字第22号原告唐晓明(又名唐小明),个体户。被告张文辉,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明与被告张文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晓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晓明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唐晓明承担。审 判 长 邹伍定人民陪审员 江泽红人民陪审员 方新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