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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唐晓明与被告张文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明,张文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岳民初字第22号原告唐晓明(又名唐小明),个体户。被告张文辉,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明与被告张文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晓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晓明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唐晓明承担。审 判 长  邹伍定人民陪审员  江泽红人民陪审员  方新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