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巴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45号原告:巴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鲍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